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22 浏览 24095 次
,应订出每年消化计划;对一九九三年财政部门新发生的欠拨资金,由财政部扣款处理后,直拨到银行用于收购,然后再由各地银行、财政、粮食部门一起核销粮食企业财政应补未补挂帐。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财政拨补资金、对截留挪用财政拨补资金,而影响收购的,由截留单位承担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2)43号文件精神,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对粮食财务挂帐占用贷款实行挂帐停息,或减免利息。

  八、各地农业银行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贷款规模和收购资金

  不准用收购贷款规模发放其他贷款;不准挪用收购资金支付存款、归还拆借资金清算汇差和发放其他贷款。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行长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银行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要注意充实和加强信贷部门和信贷队伍。对收购量大、贷款多的企业要配备专职信贷干部驻库(站或总公司)工作。要加强对干部的培训,提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以适应当前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需要。

1  2  3  4  5  6  7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