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努力提高木材加工的质量和技术,尽量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发展新的生产工艺,提高加工精度,实行合理下锯,合理套裁,不准长材短用,优材劣用。
第二十五条 不断改进木制品的工艺设计,在不影响产品使用的原则下,充分利用加工剩余的截头、小料,能用小材小料拼接的,尽量不用大材和好材,努力降低产品的用材单耗,做到物尽其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木材消耗定额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努力增加人造板的产量,提高质量;要积极进行二次加工,扩大人造板使用范围。
四、加强技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木材的储存保管、加工使用的技术管理,延长使用寿命。
(一)防腐处理。凡是露天、坑道使用木材,森林铁路枕木,或者湿度过大的室内用材,不论是原材或是据材,均应进行各种防腐处理。
(二)干燥处理。除直接使用的原木外,其它各种用材,均应进行干燥处理后使用。木材含水率要符合有关规定指标。
(三)药物防护处理。凡位于易孳生蛀虫、白蚁和海蛆环境的各种用材及木质渔船、港口护木,必须进行有效的药物防护处理,防止虫害。
(四)改性处理。鼓励采用物理和化学等方法,改善木材的物理力学性能,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加强木材的储存保管。木材供应和使用单位库存的木材,要科学管理,实行推陈储新的方针,消除木材降等变质的损失浪费。
五、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木材节约代用工作涉及生产、科研、财政、物资、标准、交通运输、商业和产品的使用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负责,贯彻本规定。
第三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木材的加工、使用、储存、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对木材节约代用工作有成绩者,或有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者,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必要的荣誉鼓励;对造成木材损失浪费的,应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