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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要求3.2.11修订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已经获得其他产品认证认可的认证机构,在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认可阶段颁发不超过20个农业生产经营者选项1和选项2的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选项2按其中包含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数目计算);对于尚未获得任何产品认证认可的认证机构,在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认可阶段只能发放一个种类模块选项1的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且仅限5份,只有此种类模块获得认可,方可再发放其他种类模块和选项2的非认可证书。”
各认证机构在gap认证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注册部反馈。
联系人:陈恩成 杨志刚
电话:010-82262709 82262765
传真:010-8226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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