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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示范县要依据自身资源和条件,提出明确的产业发展目标和措施,并力求做到突出特色,科学发展,切实提高经济林规模化经营、科学化管理、社会化服务方面的水平。要立足于发挥本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不断丰富示范内容,巩固建设成果,提高产业竞争力和综合效益。
三、各级林业部门对示范县的成功经验、典型事例要进行及时总结,加以宣传和推广。并于每年的12月底前由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向我局植树造林司呈报示范县建设总结材料。
联系人:易哲
联系电话:010-84238559
传真电话:010-84238519
附件:100个“经济林产业示范县”名单
国家林业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