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财务制度
发布时间 2015-02-08 浏览 37609 次
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2)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3)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按照比例清偿。

  第七十五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七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企业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按月、按年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报送的年度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时间内连同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七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企业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1.流动比率 衡量企业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 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3.资产负债率 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表=-----------------×100%

            全部资产总额

  4.应收帐款周转率 用于反映企业应收帐款的流动程度。计算公式为:

              赊销收入净额

     应收帐款周转率=-------------------×100%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赊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平均应收

    ------------=(期初应收帐款-期末应收帐款)÷2

     帐款余额

  5.存货周转率 衡量企业销售能力和存货是否过量。计算公式为:

            销货成本

     存货周转率=-------------×100%

            平均存货

          (期初存货-期末存货)

     平均存货=-----------------------

               2

  6.资本金利润率 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资本金利润率=-------------------×100%

            资本金总额

  7.营业收入利税率 衡量企业营业收入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利税总额

     营业收入利税率=-----------------×100%

              营业收入

  8.成本费用利润率 反映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条 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农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运输设备                 6-12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1)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2)电子计算机             4-10年

    (3)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生产用炉窑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1)设备工具              18-22年

    (2)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农业专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9.拖拉机

    (1)大中型拖拉机            6-10年

    (2)小型拖拉机(14千瓦以下)      4-6年

  10.谷物联合收获收机             8-12年

  11.机引农具及渔业、牧业机械         5-8年

  12.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           8-12年

  13.粮食处理机械               10-16年

  14.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8-12年

  15.农用飞机及作业设备            10-14年

  16.修理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          10-15年

  17.金属油罐                 10-15年

  三、其他专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8.水电工业专用设备 

    (1)机电设备              12-20年

    (2)输电线路              30-35年

    (3)配电线路              14-16年

    (4)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

  1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

  20.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21.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22.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23.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24.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25.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

  26.矿山、煤炭及森林工业专用设备       7-15年

  27.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28.港务专用设备               8-18年

  29.铁道专用设备

    (1)铁路机车车辆            12-16年

    (2)铁路通信线路            16-20年

    (3)铁路通信信号设备          6-8年 

  30.运输船舶                 8-20年

  31.建筑施工专用设备             8-14年

  32.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1)自来水               15-25年

    (2)燃气                16-25年

  33.商业、粮油专用设备            8-16年

  四、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34.房屋

    (1)生产用房              30-40年

    其中: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2)非生产用房             35-45年

    (3)简易房               5-10年

  35.建筑物

    (1)水电站大坝             45-55年

    (2)港口码头基础设施          25-30年

    (3)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及桥梁、

       涵洞、隧道等            35-45年

    (4)飞机跑道、停机坪          30-40年

    (5)水库                40-60年

    (6)干渠、支渠             10-25年

    (7)机井                10-20年

    (8)水泥晒场              10-25年

    (9)养殖池               10-25年

    (10)公路              按公路等级确定

    (11)其他建筑物             15-25年

  五、经济林木及产役畜

  36.经济林木

    (1)橡胶树等               15-30年

    (2)果、桑、茶树等            5-15年

  37.产畜和役畜              按生产周期确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5日甚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5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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