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运输船舶 8-20年
31.建筑施工专用设备 8-14年
32.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1)自来水 15-25年
(2)燃气 16-25年
33.商业、粮油专用设备 8-16年
四、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34.房屋
(1)生产用房 30-40年
其中: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2)非生产用房 35-45年
(3)简易房 5-10年
35.建筑物
(1)水电站大坝 45-55年
(2)港口码头基础设施 25-30年
(3)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及桥梁、
涵洞、隧道等 35-45年
(4)飞机跑道、停机坪 30-40年
(5)水库 40-60年
(6)干渠、支渠 10-25年
(7)机井 10-20年
(8)水泥晒场 10-25年
(9)养殖池 10-25年
(10)公路 按公路等级确定
(11)其他建筑物 15-25年
五、经济林木及产役畜
36.经济林木
(1)橡胶树等 15-30年
(2)果、桑、茶树等 5-15年
37.产畜和役畜 按生产周期确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5日甚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5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