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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属于人民银行核定开户的收购企业,专业银行不准发放贷款,不得为其办理结算业务。对继续分流、挪用农副产品购销资金的收购企业,经办行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指出不改的要停止贷款。
六、主要农副产品销售企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148号文的规定,在专业银行开立专户。销售企业开户行要保证将所有贷款通过人民银行联行专项汇划给收购企业,付款企业资金不足时,开户银行按信贷政策给予贷款。
以上通知,希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会同有关专业银行分、支行和农副产品购销企业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