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4 浏览 24281 次
五、验收方式

  验收工作原则上采取会议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验收专家组由我部相关司聘请熟悉平台建设工作和具体平台项目的科技、经济、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一般为9-11人,其中平台专家顾问组成员和财务专家均不得少于3人。专家组组长原则上由平台专家顾问组成员担任。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质询、实地考查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中应包括独立的财务验收意见以及经认定的净结余情况。

  子项目验收可参照总项目验收方式进行。

  六、验收材料

  牵头部门向我部有关司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同时,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及相应电子版光盘:

  1.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

  2.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验收总结报告(附件3)。

  3.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除以上材料外,验收会现场还应适量提供以下材料以方便专家查阅: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年度)任务书(包括相关补充协议)以及项目经费批复文件。

  2.已制定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章程等文本。

  3.已制定的平台资源信息化标准规范文本。

  4.能够证明平台开放共享活动及成效的相关资料(如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书面承诺、服务原始记录、用户使用报告、用户反馈意见等)。

  5.已取得的相关成果的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子项目验收所需材料及格式可参照项目验收要求。

  七、验收结果的确定

  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年度)任务书以及相关补充协议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为通过验收。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为不通过验收。

  1.未达到规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3.对项目和子项目的建设内容、任务目标和经费等进行较大调整且未经批准的。

  4.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重大纠纷尚未解决的。

  5.项目和子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平台项目,项目牵头部门和承担单位应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在半年之内向我部有关司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八、验收时间安排

  子项目验收工作应于2009年7月3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应于2009年9月20日前完成。

  附件:

  1.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表

  2.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验收申请表

  3.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参考格式)

科学技术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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