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工作协调;负责组织商业宣传报导和新闻发布,编写信息、简报;负责档案管理、图书资料管理和信访、保密、保卫等工作。
2.规划调节司
负责研究商业战略、规划,组织编制与实施商业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研究城乡市场的宏观综合调控,综合管理市场外汇、物资等调控手段和进出口业务;负责管理和编制商业统计报表,市场预测预报和市场情况分析;以及民族贸易、军供、救灾等特需工作。
3.政策法规司
负责调查研究综合性重大商业政策,提出建议;负责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研究拟订国营商业体制改革方案及实施意见;负责综合商业、粮食、供销社体改方案。负责组织、参与商业法规的起草和审查工作,监督检查有关法规的实施和咨询服务,进行商业法制理论研究和宣传,对商业纠纷进行调解。
4.社会商业管理司
负责研究各种成份、各条流通渠道的商业管理政策、企业管理、行业管理以及指导、协调;对商业网点提出规划布局;负责商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商业队伍建设;负责研究商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5.财会物价司
负责市场调节基金的管理使用和有关资金的调剂、结算管理;负责制定商业财务、会计制度,汇总财务会计报表;监督检查商业财务会计工作和部属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研究主管商品的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价格执行情况。
6.人事司
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和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录用、调配、考核、任免、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工教育、劳动工资、福利、离退休(退职)、干审、落实政策、出国政审、毕业生分配派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统计、干部档案管理等工作。
7.国际合作司
研究拟订行业对外合作的政策和规划;管理商业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宜;组织全行业的对外信息交流;管理外事活动。
8.科技质量司
负责商业科技政策、规划、计划,科技攻关,科技信息成果管理,计算机开发应用,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人才引进派出。负责组织商办工业产品和进入流通领域的农副产品、工业品的商品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综合管理标准、计量、食品卫生以及创优、评审、认证工作。
9.教育司
负责制定商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管理部属院校,组织指导干部职工的培训。
10.商办工业管理司
负责研究拟订商办工业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规划,指导商办工业企业改革,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11.供销合作管理司(附设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办公室、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订供销社的方针政策,体制改革方案及实施意见;对供销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管理、调节和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与开发。
12.基建储运管理司
负责编制商业基建规划和计划,组织部管项目建设计划的实施。负责指导商业企业的商品储存、运输的管理和协调服务。管理全国商业部门的防火、防汛、安全生产;组织包装技术研究和交流。
13.粮油综合司
研究社会粮油流通宏观调控,制订粮油社会产需和国家收支平衡规划;负责研究拟订粮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编制和协调粮油年度、中长期收支、进出口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汇总粮油统计报表以及粮油价格、综合业务。
14.粮油管理司
负责研究农村粮食收购、销售和城乡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供应政策、办法的执行;对粮油产购销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加强城乡粮油市场管理,对全国通用粮票进行管理;安排灾区人民生活;指导城市粮店和农村粮站粮油食品加工和综合经营,以及粮食挂钩物资的政策、分配和落实。
15.粮油储运局
负责省间和进出口粮油的调拨、运输、保管和仓库管理;安排军队粮油供应和管理国家粮油储备。
16.日用工业品管理司
负责研究制订百货、文化、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家用电器等的商品政策、价格政策,分析市场变化情况,参与研究轻纺工业的协调发展;组织市场重要商品、原材料和市场敏感商品的安排和调节平衡。
17.副食品管理局
负责制订猪、禽、蛋、糖、菜等副食品的购销政策,研究市场变化和市场调节平衡的协调、督促;负责食糖进口和国家肉、糖的储备。
18.棉麻管理局
负责研究制订棉麻购销政策;编制棉麻收购、进出口、调拨供应计划,管理好国家棉花储备,运用好国家赋予的调节手段。
19.土特产品管理司
负责研究制定土特产品、日用杂品、茶叶、畜产品、果品、干菜等的商品流通政策;分析研究市场情况,负责市场调节平衡;组织协调、管理商品的开发利用。
20.饮食服务业管理司
负责研究制定城乡饮食服务业的政策;组织拟定有关技术标准和企业服务规范;对饮食服务业实行综合管理。
21.行政司
负责机关财务、房产、行政事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以机关工勤人员为主体,拟组建机关生活服务公司)。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的规定,设立直属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党的组织、宣传、纪检和群众团体的工作。
鉴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作为全国供销社的联合组织,仍然开展对内对外的必要活动,拟设立一个精干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编制另行报批。
此外,根据审计署和监察部的建议,设立审计局和监察局,作为它们的派驻机构,编制由它们负责解决。
老干部局的机构,按统一规定执行。
(三)
商业部的总编制定为一千一百人(包括工勤人员),二十一个司局的领导职数不超过六十三人。
商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编制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