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4-09 浏览 25924 次
按照农发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重点支持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生产附加值高、技术和市场比较成熟、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项目,财政贴息、财政补助和专项资金支持的龙头企业。农业部推荐的贷款额度较大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贷款项目,由农发行总行直接组织贷款营销工作。

  各级农发行要切实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满足龙头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稳步增加对龙头企业的贷款投放规模。对龙头企业从市场直接收购和从农发行开户企业调入粮棉油的资金需求,可纳入准政策性贷款范围重点支持;对龙头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可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条件的可发放循环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对龙头企业仓储设施、生产加工基地建设以及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贷款需求,可发放中长期贷款解决。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对暂时集中还贷困难的龙头企业,可适当展期,在展期内逐步归还。

  各级农发行要为龙头企业提供便捷的贷款方式,简化办贷程序,提高办贷效率。对龙头企业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公开授信,对新开户龙头企业,要及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要扩大龙头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对龙头企业的贷款,可在规定范围内适当下浮利率。

  五、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发行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发行要把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建立部门合作的长效机制,落实好对龙头企业的项目推荐和信贷支持政策。农业部有关部门和农发行总行有关部门建立部行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加强政策研究、信息交流、重大项目协调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工作。省级以下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农发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交流,推荐和选择重点项目,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对纳入贷款营销范围的较大项目,双方可派人共同进行项目调查评估。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发行要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指导和服务,调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分析研究项目实施效果,及时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每年底,省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发行要将当年本地项目推荐、贷款投放和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别报农业部和农发行总行。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发行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创新合作方式,提高指导和服务水平。农业部和农发行总行将在适当的时候召开经验交流会,宣传推广各地的典型经验,形成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促进龙头企业快速发展。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发行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并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农发行总行客户一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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