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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武夷山风景区的开发和建设,由武夷山管理局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风景区内搞基建,除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外,还要经武夷山管理局和建阳地区行署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府批准,一律不得动工。风景区内的村镇建设,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精神,严格按照风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五、风景区内商业网点的设置,由武夷山管理局统一管理。个体商贩、集体商业单位在风景区内经商,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并要在指定的地点摆摊设点。风景区内集体、个人开设服务性行业,要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严禁搞投机倒把、走私贩私等非法经济活动。
六、风景区内的导游业务由武夷山管理局统一组织。导游人员由管理局发给导游服务证;没有服务证的,不得担任导游员。九曲溪竹排游览业务由武夷山管理局统一管理。排工要经过技术训练和讲解培训,合格者由武夷山管理局和县交通局发给九曲溪排工行驶证,非经训练,未取得排工行驶证者,不得招徕竹排游览业务。
七、要把搞好清洁卫生作为风景区内开展“五讲四美”活动的重点,管理人员及游客都要讲究文明礼貌,不乱扔果皮、纸屑、杂物、不随地吐痰。
八、禁止携带凶器和爆炸品、危险品进入风景区、严禁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及其它违法行为,以保持风景区内良好的秩序。
以上各点,风景区广大职工、社队群众和游客应自觉遵守。对爱护景物,遵守管理规则好的要表扬;对违反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和有破坏行为的,要坚决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依法论处。
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