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5-22 浏览 24637 次

【颁布日期】1998-06-25

【实施日期】1998-07-01

【有效性】失效

【全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

闽政[1998]第17号

1998年6月25日

 

  为进一步改善外贸出口经营环境,鼓励我省外贸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发展后劲,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外贸出口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和出口奖励金制度

  (一)外贸出口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制度

  1、外贸出口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省政府筹集并用于补贴部分外贸出口企业扩大出口所需银行贷款的利息。

  2、贴息资金的来源:动用省财政出口风险资金3000万元,并由省财政厅在1998年、1999年两年内安排专款1600万元,共4600万元。贴息资金在1998年、1999年两年内安排使用。

  3、贴息资金的使用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贸出口企业(不含厦门市),其当年新增的出口额部分,按每美元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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