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放宽林业政策。允许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有偿转让;允许拍卖宜林荒山、荒地、荒坡、荒沟、荒滩的使用权,并允许继承和有偿转让;鼓励科研部门、工矿企业、社会团体等投资开发宜林荒山荒地;允许兴办私营林场开发荒山;允许活立木买卖和中幼林转让;鼓励基层林业部门采用多种形式与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联营合作,进行示范性开发;允许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引进外资,合作开发宜林荒山荒地,发展林业生产。
(十二)完善林业的投入和积累机制,不断增强林业发展后劲。要遵循“注重效益,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适当集中”的原则,调整林业基本建设投资结构。近期宜重点扶持增加森林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科技含量高,能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的项目;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的项目;森林食品及名特优经济林产品的开发、储藏、保鲜、加工项目等。凡是以林业资源为原料的企业,都应建立原料林基地。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所投资金允许部分进入当年生产成本。企业新办的原料林基地的采伐指标优先安排,征收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留给企业,继续用于原料林基地建设,为鼓励林业企业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加工产品,税务部门在税收上应予以照顾。在逐步建立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对依托森林生态社会功能直接获取收益的单位、部门(如水库、电站、旅游等),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对以消耗森林资源为主要原料而生产的产品,在产品销售时,征收育林基金。具体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十三)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林业部门都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把对林农和林业生产的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从过去对某些生产环节上的服务向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服务转变;由行政指导型服务向实体经营服务型转变。要围绕当地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办好龙头企业,实行“公司或工厂+基地+农户”的形式,集规划、技术、加工、流通服务为一体,形成种养加一条龙、贸工林一体化的服务格局。
(十四)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苗圃和森工企业的改革,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努力增强经济实力。要积极推进人事、劳动、分配制度的改革,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风险机制。国有林场和苗圃要贯彻“以林为主,多种经营,以短养长,长短结合,综合开发,全面发展”的方针,实行一二三产业的协调发展,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道路。对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的国有场圃,国家应给予一定扶持。对贫困场(圃),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周转金,帮助开展多种经营,促使其尽快脱贫致富。国有森工企业,要充分利用浙江的地理优势,吸引更多的外资,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把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制定措施,逐步向股份制企业方向发展。
(十五)深化科技教育体制改革,促进科教兴林。要把林业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向科技进步要效益。科研单位要立足于发展优高林业,加强开发和应用技术研究,加速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工作。鼓励科技人员到生产第一线建立科学实验和示范基地;允许科技人员采取技术承包形式为林农提供有偿服务。科技、推广单位可以实行技物结合,兴办经济实体,以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培养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加强林业示范村、示范片建设,进一步完善科技推广网络。地方林业建设资金,要有一部分用于林业科技推广。
林业大中专院校要根据林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采取扩大定向招生等措施,改革招生制度和毕业生分配办法,并积极鼓励人才流向林业生产第一线。要充分利用浙江林学院、省林干校、浙江林业学校和各级培训中心,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提高林业人员和广大林农的科学文化素质。对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教育、技术推广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十六)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强化林业行政管理。省政府下达的分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各地不得突破。继续坚持重点产材县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进山收购的政策。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禁压级压价收购木材和其他林产品。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积极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执行好木材凭证运输制度。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发放执照。对不具备条件的加工、经营单位,要认真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
(十七)强化林地利用的监督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林地的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征、占用林地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然后报经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
(十八)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的保护管理。各级政府要把保护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作为重要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保护措施。要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销和进出口管理,坚持实行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对猎枪、弹具的销售和使用管理,实行统一分配,凭证持枪。
(十九)认真抓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加强队伍建设,落实调处经费,制订调处规划,抓住重点、难点和热点,积极组织力量,集中攻关,确保社会安定。
(二十)加强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要继续认真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强化以火源管理为中心的各项预防工作,真正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政策落实。要全面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测报、检疫和综合治理。对一些毁灭性病虫害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入或扩散。
(二十一)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政府要组织林业、公安、司法、工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哄抢、盗伐、滥伐国家和集体所有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杀、走私贩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破坏珍稀植物,以及殴打、伤害林业执法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开展专项打击。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干涉、阻挠林业执法和包庇、怂恿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依法处理,决不姑息。
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意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六、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坚持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林业任期目标责任制。特别是山区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林业作为振兴当地经济、致富山区农民的突破口,认真抓好。要层层签订绿化责任状,把责任状中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省每年对市(地)进行一次考核,各地也要每年进行逐级考核。对重视林业、成绩卓著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三)继续坚持领导办点制度。各级领导要把前几年办的荒山绿化点办成林业改革的综合示范点。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二十四)稳定和加强林业队伍。各地在机构改革时,要稳定林业工作机构,加强林业工作力量。林业工作站、林业技术推广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种苗种、木材检查站和各级森林防火、林业公安、山林纠纷调处组织,承担着森林资源的发展和保护重任,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他们依法行使职权,并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二十五)增加对林业的投入,确保林业稳定发展。要保持林业扶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省和各级地方财政对林业的投入,要在“八五”计划盘子基础上,随着财力的增强而逐步增加。省里的林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山区和贫困地区的林业建设,经济发达地区的林业扶持资金,主要由当地政府解决,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的,省里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国家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山区开发等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林业建设。各级金融部门要继续支持山区林业综合开发以及森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国有场圃开展多种经营。
(二十六)加强林业宣传,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关心林业,支持林业。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宣传林业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广泛宣传林业的重要地位、作用和浙江的林情,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宣传依靠科技发展林业致富的典型,宣传林业科学知识和实用技术。要通过舆论引导,广泛提高人们的绿化意识、环境意识,把爱林护林,种树种草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强烈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重视林业,加强林业。要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部署,锐意改革,再接再厉,真抓实干,为在本世纪末实现绿化浙江的目标,加快我省林业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