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品牌保护力度,完善品牌保护机制。完善品牌、商标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营造保护品牌良好的法制环境;积极发挥市企业品牌保护协会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企业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三位一体、相互结合的保护体系,形成品牌保护合力;按照质量为本、市场领先、技术先进、效益突出、诚实守信等原则,完善科学、公平、透明的品牌评价体系,提高中介组织、消费者的参与度,严禁一切乱评比、乱认定活动;加强对品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建立优胜劣汰机制。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力度,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省市合作、协调,积极探索建立共同保护品牌的联动机制和网络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加强平台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注重支持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商标协会、质量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专业行业性协会以及质量认证、创新服务平台、检验检测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积极为企业提供品牌推介、法律服务、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商标代理,以及融资担保、技术服务、资产评估、打假维权、产权交易、会计审计等各个方面服务;搭建品牌网站、品牌研究会、企业家俱乐部等品牌建设的信息交流平台,组织政府部门、企业和中介组织开展品牌建设的研讨、座谈和交流,推进“品牌之都”建设。
五、加强对“品牌之都”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力推进“品牌之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品牌之都”建设的领导,将品牌建设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建立宁波市推进 “品牌之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市经委、贸易局、外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科技局、农业局、海洋渔业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各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在各自职能范围做好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品牌建设领导机构,共同推动“品牌之都”建设。
(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品牌之都”建设的良好氛围。通过制作电视专题片,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和利用网络等手段介绍宁波品牌和企业家创新创业风采,挖掘宁波品牌的文化底蕴,实现品牌与文化的相互促进与发展;采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在高速公路进出口、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设立宁波知名品牌的宣传广告牌;在广交会、华交会、服装节、消博会、宁波产品展销会等经贸活动上,创造条件为宁波品牌企业进行有重点、有选择的宣传,扩大宁波品牌的知名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品牌培育、品牌发展和品牌保护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增强品牌意识,帮助企业做好品牌宣传策划,正确引导消费,推进品牌企业巩固市场、扩大市场、开发市场,营造推进“品牌之都”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