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下一主题: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八、严格新增食品企业的开业条件。为防止生产条件差、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取缔一批又新增一批”,卫生、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开业审批工作,严格把好开业审批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发放相关证照。工商、卫生、质监、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从环境卫生、生产条件、人员素质、检验能力、内部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管,明确设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必备条件。
九、推进食品检测体系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提高能力”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协调、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检测体系。完善以“国家水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龙头的市、县两级食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各级政府要在综合质检及农业、卫生等部门现有检测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检测机构建设的投入,逐步完善检测项目,扩大检测范围,增添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改善环境设施,提升食品质量综合检测能力,为食品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十、加强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各级特别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重视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监管网络。乡镇(街道)要设立村(社区)协管员,进一步调整充实专(兼)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监员。实行质监员持证上岗位制度,制定乡镇质监员管理办法,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同时,落实乡镇质监员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监管工作装备。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质监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乡镇质监员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