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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作为联合主办单位之一的境内会展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三个,举办时间、地域不得与协会自行主办的会展活动重复、交叉与冲突。如果确需要增加,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产茶省行业组织同意协办后,方能批准举办。
第五条 与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联合主办展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政府部门批准登记的展览主办资格,并能够履行和承担相应的会展活动民事责任;
2、具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有相应的展览策划、设计、组织、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工商部门批准登记的办展资格,能够履行和承担相应的会展活动民事责任;
2、有较好的信誉、实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能够保证会展前期投入资金,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3、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有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