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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4789.3 方法检验。
6.3.12 致病菌
分别按GB4789.4,GB4789.5 GB4789.10,GB4789.11方法检验。
6.3.13 霉菌、酵母
按GB4789.15方法检验。
6.3.14 商业无菌
按GB4789.26方法检验。
7、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 出厂检验
7.2.1 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在包装箱内(外)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总酸、pH、茶多酚、二氧化碳气容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每季度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全部项目。
7.4 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