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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市各茶叶经销企业使用销售用产地标识,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发放。各茶叶经销企业在向茶农收购龙井茶时,应按收购量向茶农索取茶农用产地标识。
七、本市各茶叶经销企业、商店及西湖区龙井茶产区茶农销售的龙井茶(包括本市企业在外地销售的龙井茶)都应加贴统一产地标识,做到明码标价,标明产品名称、质量等级,并保证销售的龙井茶质量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八、凡销售龙井茶的本市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均可向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使用销售用产地标识。
九、申请使用销售用产地标识所需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使用销售用产地标识的申请报告。
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申请报告后7日内作出同意使用或不同意使用的批复。对同意使用的企业发给统一产地标识使用登记卡。
十一、销售用产地标识的发放程序:
1、企业向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领,填写申报单并附西湖区政府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