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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包装标签检验,按GB 7718 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 产品均应以批(唛)为单位,同批(唛)产品的品质规格和包装应一致。
6.2 交收(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交收(出厂)前,生产单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交收(出厂)。
6.2.2 交收(出厂)检验内容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净含量和包装标签。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无公害食品标志或无公害食品年度抽查检验;
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3.2 型式检验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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