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 茶叶
发布时间 2010-10-18 浏览 24568 次
.4.2 凡劣变、有污染、有异气味或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3 交收检验时,按6.2.2条规定的检验项目,其中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4 型式检验时,技术要求规定的各项检验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5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唛)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 规定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标志、标签

7.1 标志

无公害食品茶叶的包装上应有无公害食品专用标志,具体标注方法和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7.2 标签

无公害食品茶叶的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 的规定。

8、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8.1.1 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气味,不影响茶叶品质。

8.1.2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能保护茶叶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1.3 包装用纸应符合GB 11680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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