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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机茶标志图形式样由中心统一制作、提供。
证书持有人使用有机茶标志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十三条 使用有机茶标志时,应在标志图形的下方同时标印该产品的证书号码。
第十四条 证书持有人只能在证书所列产品上使用有机茶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
第十五条 有机茶证书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标志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有机茶中心应在期满前给予正式书面答复。有机茶证书有效期满后未重新提出申请的,不得继续使用有机茶标志。
第十六条 在有机茶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1、证书持有人变更的;
2、产品类型(规格)变更的;
3、产品名称变更的;
4、使用新的商标的。
第十七条 有机茶中心应当对有机茶标志的使用和产品质量情况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