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重复性(5.2)的要求,则取两次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
5.2 重复性
同一样品的两次测定值之差,每100g试样不得超过0.5g。
6、结果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使用的方法;
b. 测定的结果(取小数点后一位);
c.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或另加的操作;
d. 试样的名称和产地;
e. 试验日期,操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