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6-04 浏览 23470 次

税委会[2007]25号

海关总署:

《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附表一),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不变;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5%-40%滑准税,对滑准税率低于5%的进口棉花按0.57元/公斤从量税计征。其他商品的税率维持不变(见附表二);

4、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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