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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4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通过的《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是指经营者的采购、储存、销售农药等行为。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