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3-10 浏览 23733 次
权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与现有品种(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五)具有适当的名称。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二)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三)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四)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五)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六)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第十四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1个月内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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