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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2268号农业部:为维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收费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费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收费标准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由农业部重新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原国家物价局《关于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的复函》([1993]价费字150号)同时废止。附件:一、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三、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收费标准四、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