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茶统一产地标识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3-09-04 浏览 23342 次
售用产地标识,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发放。各茶叶经销企业在向茶农收购龙井茶时,应按收购量向茶农索取茶农用产地标识。七、本市各茶叶经销企业、商店及西湖区龙井茶产区茶农销售的龙井茶(包括本市企业在外地销售的龙井茶)都应加贴统一产地标识,做到明码标价,标明产品名称、质量等级,并保证销售的龙井茶质量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八、凡销售龙井茶的本市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均可向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使用销售用产地标识。九、申请使用销售用产地标识所需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2、使用销售用产地标识的申请报告。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申请报告后7日内作出同意使用或不同意使用的批复。对同意使用的企业发给统一产地标识使用登记卡。十一、销售用产地标识的发放程序:1、企业向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领,填写申报单并附西湖区政府发给的茶农用产地标识;2、申领企业凭申报单和茶农用产地标识到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销售用产地标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茶农用产地标识数量和销售包装数量发放。十二、龙井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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