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业部关于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1-07 浏览 24431 次
企业要和承担国家出口收汇计划任务的外贸企业进行协商衔接,根据基地规划,出口计划和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双方签订有约束力的经济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益和双方合作形式,严格执行。

  随着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不断完善,基地企业出口额和产品外销比率达到一定水平,经国家批准,也可以逐步形成几个大宗专项商品的全国性出口企业,承担出口计划任务,并组织大宗单项商品的出口基地企业联合统一经营出口。

  四、需要采取的几项政策措施

  (一)设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发展基金(包括人民币和外汇额度)。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本身的开发建设、企业技术改造、部分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兴建(不包括全国性的大型配套设施)以及良种、科研检测手段与关键的加工生产设备的引进。

  “七五”期间由国家计委拨款人民币×亿元,每年×亿元;……纳入国家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专项安排。

  用于大宗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的资金,由农牧渔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共同制定使用方案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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