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1-07 浏览 25297 次

【颁布日期】2001-03-24

【实施日期】2001-03-24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1]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发布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制定方案,组织试点,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安徽在全省范围进行了改革试点,还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了部分县(市)进行试点。总体看,各地的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实践证明,中央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改革措施是符合农村实际的,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拥护和支持。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01年要在总结安徽等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和方针是:加强领导,完善政策;扩大试点,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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