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7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1-11 浏览 25748 次
 (六)对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核发种子《营业执照》的;

  (七)未经批准动用救灾备荒种子的。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罚款的收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农作物新品种实行有偿转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九条 糖用甜菜、烟草种子的管理,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变通规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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