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诉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上海市化工进出口公司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危险品泄漏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1-16 浏览 25525 次
150ppm。针对上述情况,考虑到鹿特丹港处理费用较高,外运总公司决定并指示“德克萨斯星”轮从新加坡港驶回青岛港,并在该轮驶离新加坡前,向第二舱内注入一定量的二氧化碳。该轮于1990年2月2日离开新加坡港,于同月16日抵达青岛港锚地。次日,以青岛市口岸办公室为主,由山东省商品检验局、青岛市卫生检疫所、青岛港务监督等有关单位联合组成了关于“德克萨斯星”轮除毒、抢险、检验工作领导小组。检验人员在锚地登轮对第二舱进行了检测,测定舱下13米、8米、5米处环氧氯丙烷气体的浓度分别为167、71和70ppm;检验人员在甲板上还发觉有农药气味。经在锚地对第二舱进行机械通风,环氧氯丙烷气体的浓度得到了降低。“德克萨斯星”轮于1990年2月19日从锚地移至码头卸货。32箱环氧氯丙烷和3箱乐果均被卸下。检验人员在验舱时发现第二舱舱底约有100平方米的糊状残留物,经鉴定系渗漏的乐果,内含微量的环氧氯丙烷。对环氧氯丙烷集装箱进行拆箱检验,发现货桶的小孔盖普遍松动,大孔盖部分没拧紧;将货桶放倒滚动,发现桶内液体时有从大孔盖四周处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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