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携带少量自用大陆土产限量表(1991修正)
发布时间 2014-01-16 浏览 24580 次

【颁布日期】1991-02-23

【实施日期】1991-02-23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入境旅客携带少量自用大陆土产限量表(1991修正)

1991年2月23日

 

  一、说明

  (一)本表依“入境旅客携带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订定之。

  (二)本表所订品目及数量,系以合于本人自用及家庭常见自用物品为对象,其他未列名之大陆土产,得比照本表内类似物品办理。

  (三)入境旅客携大陆烟酒类得比照“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九条规定之限量免税放行。 

  (四)入境旅客携带大陆土产合于本表品目范围及“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之限额者,准免税放行,并免办输入许可签证,如超过前开范围及限额而未逾“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之限额者,其超过部分仍准依规定税放。

  (五)入境旅客携带大陆土产如逾“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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