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诉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上海市化工进出口公司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危险品泄漏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1-16 浏览 25517 次
钟的机械强力通风,使舱内环氧氯丙烷气体浓度由原来的13米处167ppm、8米处71ppm、5米处70ppm,皆降低至8.6ppm,达到了安全作业的要求。该船在卸货过程中,未发现集装箱有碰撞迹象。为处理该船危险品泄漏,外运总公司支付了处置费和船舶延误费及利息,总计折合804,900美元。

  根据上述事实,青岛海事法院认为:本案船舶所载环氧氯丙烷是带有类似氯仿气味的无色流动的液体,闪点32℃cc,极易挥发。乐果是带有强烈气味的粉状固体。该两种货物均属于第6.1类毒害品。对于该类货物的海上运输和包装,《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详细规定,承、托运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在本案中,托运人负责装箱和铅封;承运人负责运输,对箱内货物的包装和积载不负责任。齐鲁石化公司和上海化工公司尽管在出口及包装方面取得了全套必备的合法单证,但这只能是包装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的初步证明,并不是绝对证据。从“德克萨斯星”轮在青岛港的卸货检验来看,集装箱本身状况良好,排除了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海事或其他事故的可能性,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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