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诉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上海市化工进出口公司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危险品泄漏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1-16 浏览 25520 次
运惯例对承运人的要求,致使损失扩大。对此,外运总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青岛海事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了调解,各当事人本着尊重事实和互谅互让的精神,于1991年12月11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齐鲁石化公司、上海化工公司分别支付给外运总公司45万美元和10万美元,作为补偿外运总公司为处理危险货物泄漏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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