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日至一九九○年九月十九日贸易议定书
发布时间 2014-01-23 浏览 24119 次
和土特产品

  (1)杂豆1,000—1,200万美元

  (2)香料及土特产品

  (3)松香500—600万美元

  3.轻工产品及文教用品

  4.五金矿产品

  (1)水银、锑

  (2)其他矿产品

  5.化工及石油产品

  (1)化工原料

  (2)染料

  (3)石油及石油化工品400—500万美元

  (4)轮胎

  6.淡水养珠400万美元

  7.机电产品

  (1)工具

  (2)电站设备

  (3)石油钻井设备

  8.医药

  9.生铁

  具体商品和数量/金额的进口将按照印度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上述商品的实际成交,将视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可能进行洽谈的结果而定。一旦交易达成,缔约双方应作一切努力保证所签合同的顺利执行。

  四、双方同意尽最大可能鼓励两国间的直接贸易。缔约双方同意推动双方在一些特定领域的互访并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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