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下一主题: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本议定书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年九月十九日。双方将努力在有效期内完成同意的参考性数量/金额。
缔约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直到有关合同期满为止。
六、尽管本议定书已规定上述各款内容,但所列商品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依照各自国家的进出口条例而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日在新德里签订,正本两份,用英文写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度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代表 商业部联秘
陈之孝 m·r·希瓦拉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