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4789 次
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应逐步达到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自治县县长由苗族公民担任。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配备相当数量的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自治县通用的汉语言文字或者苗族语言文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对苗文的研究、规范和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有苗族公民担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院长、副检察长。在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中应配备有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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