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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忠诚积极,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培养各民族的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并且特别注意从少数民族和妇女中培养干部和专业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可以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同时做好城镇的劳动就业工作;在招收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职工时,可以适当放宽录用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并且有计划地选送各民族的干部职工外出学习和进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优惠政策,引进外来人才,对外地来本县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国家干部、科技人员和工人授予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