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4781 次
治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特殊政策,采取有力措施,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加强草山、牧场建设,建立健全技术指导,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种植加工、畜禽产品加工和运销等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工业生产,要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积极发展木材加工、农副产品加工、采矿、水电、建筑、建材和制药等工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工业的领导,改革企业管理体制,保障企业的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采取多种形式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不断进行技术更新和技术改造,努力提高产品的产量、质量和竞争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编织、染织、刺绣、造纸等传统手工业的发展,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在资金、原材料和技术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十分重视发展乡镇企业,根据“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积极发展户办、联户办、村办、乡(镇)办、乡村联办的乡镇企业。在税收和信贷上给予照顾。在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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