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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鼓励和指导乡镇企业开矿,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事业。在国家的扶持下,实行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办法,加速乡村公路和山区驿道的建设,加强对乡村公路、桥梁、驿道的维护和管理,大力发展民间运输。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深化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实行开放式、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根据方便人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设置商业网点,积极经营,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的作用,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为人民的生产生活服务。
自治县的国营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扶持农民经商,发展个体运销户,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