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4791 次
>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边远贫困乡村,列为扶持发展的重点。从贫困乡村的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措施,放宽政策、减轻负担,增加投资,并在税收、信贷方面给予照顾。要组织资金、物资、技术和人才的配套支持,使当地人民逐步走上能够利用本地资源优势,自力更生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的道路。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基本建设,除国家安排的项目外,根据自治县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生产性和开发性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自治县的城镇和集市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就地改造的方针,逐步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城镇,并充分发挥城镇和集市在流通、信息、金融、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自治县的农村住房及公共设施建设,要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劣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环境保护。要绿化美化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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