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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森林、矿藏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兴办企业,开发资源。凡是到自治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地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国家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款,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民族机动金应主要用于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和教育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要立足于发展生产、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肃财经纪律,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