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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如有部分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加强智力开发。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自主地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按照发展商品经济的实际需要,实行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首先普及初等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加强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努力扫除青壮年文盲。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各级各类学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多种形式办学,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部分逐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