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8621 次
的地方。自治州内还居住着汉族、彝族、瑶族、回族、傣族、白族、蒙古族、仡佬族等民族。

  自治州辖文山县、砚山县、邱北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广南县、富宁县。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文山县城。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自主地制定经济、文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州的经济、文化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加速自治州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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