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8622 次
强民兵建设,加强边境管理,维护社会治安。

  要加强法制教育,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打击走私、贩毒活动,依法惩处经济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

  依法禁止和取缔吸毒、赌博、传播淫秽录像、书刊图片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自治州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和睦相处、亲密合作。要发扬人口较多的民族照顾人口较少的民族,先进的民族帮助后进的民族的优良传统。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民族之间有通婚的自由。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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