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8619 次
根据州内民族乡和散居民族的特点,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对懂得两种以上民族语言文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多作贡献。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州内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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