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8628 次
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壮族、苗族成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应当有壮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中应适当配备壮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公民。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在政府组成人员中,壮族、苗族成员所占的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州长由壮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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