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8615 次
>  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大量培养各民族的干部、各种科学技术及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要特别注意在少数民族和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认真办好民族干部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种培训班,并且有计划地选送干部、职工外出学习和进修,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科学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需要和精简的原则,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确定和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员额。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优先招收壮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州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并认真做好城镇的劳动就业工作。

  自治州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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