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8620 次
自治州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生产性和开发性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和开发本地方的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

  自治州及所属县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并且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引进资金、技术和设备与州内外、省内外、国内外合作开发利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支持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在自治州兴办企业、事业和开发资源,并依法监督他们照顾自治州的利益,照顾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工业生产要大力发展锡、锑、锰等冶金工业,同时发展建筑、建材、食品和林畜土特产品等加工工业。加强出口创汇产品基地的建设。

  自治州的能源建设实行以水电为主,多能互补的方针。积极支持县、乡、村有计划地发展小水电,逐步形成自治州的地方电网。

  自治州在国家的扶持帮助下,实行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方针,加速县、乡、村公路和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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