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5833 次
要有计划地发展寄宿制、半寄宿制的公办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并在普通中学、职业技术中学设立民族班。

  在彝族、白族、苗族、傈僳族聚居地区的小学,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同时,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自治县内的初中、高中招生,对山区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培训班,鼓励集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办好教师进修学校。鼓励教师在职自学,建设一支数量基本适应需要、质量合格、稳定的教师队伍。

  要加强对民办教师特别是山区民办教师的培训和考核,将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有计划地转为公办教师。

  要有计划地选派骨干教师定期到贫困山区任教,提高贫困山区的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科学事业。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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